编辑: hys520855 2017-03-21

3 惩戒(第18 条).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 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 这些问题,《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信 用评价主体, 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第19 条).二是规 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20 条) , 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第22 条),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 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23 条).三是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 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21 条).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 发布和推送工 作(第24 条).住建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 通报制度, 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 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第25 条).同时,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第26 条). 据了解,长期以来,住建部在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4 的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 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 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针对这些问题, 住建部开始启动 《暂 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 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历经多次修改,方制 定出本《暂行办法》.该办法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 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 实施联合修订后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 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 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按照这一新的要求, 新修版 《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 订. 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 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5 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 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 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根据 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 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新修版《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 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 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 得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 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 在资金管理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 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 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不得相互混 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 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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