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7-03-26 |
4 -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 A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签字注册 会计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二 中国证监会对 B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分 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B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 T 公司
2012 年及
2013 年年报审 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T 公司
2012 年年报审计项目 1.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注册会计师仅 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T 公司
2013 年至
2017 年度经营 业绩预测说明报告》 ,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验证其盈利预 测的合理性,未获取 T 公司关于
2013 年至
2015 年应纳税所 得额的测算资料和书面声明,且在尚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 情况下便形成了审计意见. 2.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审计工作底稿 中与被审计单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沟通记录所反映的 重大审计判断和相关未决事项,相关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不到 位.
二、T 公司
2013 年年报审计项目 1.政府补助事项审计不到位.对追溯调整政府补助事项 审计时,未充分关注并审慎判断该事项性质,未充分记录与 该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
5 - 2.长期股权投资审计不到位.未对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对 联营企业哈尔滨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3.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合理.未结合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 关信息及时修改重要性水平. 4.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不到位.未充分记录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的复核意见,相关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 求,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2015 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 B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 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 深圳证监局对 C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C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 L 公司
2013 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 下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未评价 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充分考虑递延所 得税资产确认过程所涉及的判断因素,未实际核对相关盈利 预测基础数据并判断其来源的合理性,未按设定的审计程序 开展审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公司提供资料数据 的前后不一致问题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在针对 L -
6 - 公司诉讼事宜进行审计时,未关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已 在L公司任职的事实,未充分考虑律师的独立性问题即采用 该份法律意见书作为审计证据. 3.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持续跟 踪关注其所提出复核问题的解决情况,对项目组递延所得税 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所获取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等情 况没有提出进一步的复核意见,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 求,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2015 年9月,深圳证监局对 C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 师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四 中国证监会对D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D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 G 公司及 K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