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7-03-26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3948)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持续关连交易现有持续关连交易项下年度上限修订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的公告,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 本集团向华电煤 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告所用词意与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3 月25日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於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於2014年年末煤炭需求量将会增加,本公司预计本公司 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的公告所述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将 不足应付本集团业务增长需要.因此,本公司决定修订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 度的该等年度上限,即从人民币4.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3亿元. 鉴於本集团向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 率高於1%且低於5%,煤炭销售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 ―
2 ― 现有年度上限及修订现有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的公告,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 本集团向华电煤业 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持续关连交易.鉴於本公告内所述原因,本公司决定将截至 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本集团向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现有年度上限 修订如下: 交易类型 原2014年 交易上限 2014年1-10月 实际发生额 2014年经修订 年度上限 本集团向华电煤业及 其联系人销售煤炭 人民币4.2亿元 人民币4.1亿元 人民币5.3亿元 修订年度上限的理由 由於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於2014年年末煤炭需求量将会增加,本公司预计本公司日 期为2014年3月25日的公告所述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 应付本集团业务增长需要.因此,本公司决定修订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该 等年度上限. 本公司将致力在未来就本集团向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交易金额相对有关 年度上限进行足够监察,确保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合适行动以遵守上市规则的 适用要求.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乃於 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 定价政策 煤炭销售框架协议下销售煤炭将於以下基础定价:本公司首先会对相关产品在一定 区域内的价格进行询价、考察,并做出相关分析报告,经与管理层讨论后,结合市 场平均价格及相关产品成本价,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与交易方协商并定价. 煤炭的销售价格主要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及中国煤炭交易价格指数. ―
3 ― 煤炭销售的理由及裨益 华电煤业是国内较大电力企业,是本公司的重要客户,与华电煤业建立长期业务关 系有利於本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煤炭销售框架协议的条款经由本集团和华电煤业 及其联系人按公平原则磋商.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煤炭销售框架协议 的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华电煤业为蒙泰不连沟的控股股东,而蒙泰不连沟为本公司子公司伊泰呼准的主要 股东,因此,华电煤业於本公司子公司层面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所以,本集团 向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持续性关连交易. 鉴於本集团向华电煤业及其联系人销售煤炭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1%且低於5%,煤炭销售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煤炭 企业之一.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煤炭业务、运输业务、煤化工业务及其他业务 (主 要包括中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有关华电煤业的资料 华电煤业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其持有蒙泰不连沟之 51%股权,而蒙泰不连沟持有本公司子公司伊泰呼准的16.67%股权.华电煤业的主 营业务为煤炭加工、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