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4-02 |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 或核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 准. 特别提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中泰集团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以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 其中,中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1.08%的股权. 除中泰集团外, 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按照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 荐机构 ( 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中泰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 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即11.40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泰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 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 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