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04-1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 年11 月13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 )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披露 ,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 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 投资者 ,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 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 者.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法务本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管中心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各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当向证券法务本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务本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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