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04-11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 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信息,亦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