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4-11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九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 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 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 每年
4 月30 日和
10 月31 日以前, 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 露时间.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 港联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且按照香港联交所信息披 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或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