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7-04-13 |
「该等条件」 指完成之先决条件,如买卖协议所订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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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释义「关 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兑换期间」 指 自发行可换股债券或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以较晚者为准) 直至到期日之期间;
「兑换价」 指每股兑换股份之初始兑换价1.70 港元,受制於根苫还烧蹩罴疤跫赡苁视弥髡;
「兑换股份」 指因行使可换股债券附带的兑换权而将予发行的股份;
「可换股债券」 指本公司於完成日期将予发行本金总额为750,000,000 港元及年利率8%的可按兑换价转换为股份的债券;
「可换股债券证书」 指於完成时将签立的证明可换股债券的证书;
「先决条件最后截止日期」 指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时正或买卖协议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或时间;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产权负担」 指任何申索、押记、按揭、抵押、留置权、购股权、权益、出售权力、押货预支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保留所有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取舍权或任何形式之抵押权益;
「经扩大集团」 指紧随完成后经收购目标集团25%股权而扩大后的本集团;
「五龙」 指五龙电动车(集 团) 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729) ;
「五龙董事会」 指五龙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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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释义「五 龙集团」 指五龙及其附属公司,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本集团;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为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收购事项、发行可换股债券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的意见而成立的董事会的独立委员会,成员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 洪志远先生、薛凤旋先生及杜T锦先生(彼 等概无於所述事项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 ) ;
「独立财务顾问」 或 「高 银融资」 指高银融资有限公司,持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界定之第六类(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法团,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在买卖协议及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收购事项、发行可换股债券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方面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独立於五龙及其联系人且并非彼等关连人士或与彼等一致行动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到期日」 指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的第三周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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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释义「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Cherrylink Investments 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 指卖方、买方、五龙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就收购事项而订立的有条件协议;
「待售股份」 指目标公司25股股份,占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25%;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