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7-04-14 |
0 (0.00%) 本决议案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已获正式通过 中国律师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力 ;
李志强
3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本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
2、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买卖本公司 H 股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 H 股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暂停买卖,于二 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正起一直暂停买卖 , 最初是因发表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 可能挪用本公司资金对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多份新闻公布 . 格林柯尔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本公司当时的间接股东,由顾雏军先生控制,而顾雏军先生本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 兼董事长,及本公司当时单一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已审阅有关暂停 H 股买卖的相关文件、导致该暂停的事件及本公司采取的行动,已向联 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以待审批 . 本公司已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接获联交所同意本公司 H 股恢复买 卖的函件,惟须在本公司 H 股恢复买卖前达致其函件所载的条件令联交所满意.有关条件的详 情,请参阅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发出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汤业国 于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的董事汤业国先生、王士磊先生、于淑珉女士、林澜先生、刘春新 女士及张明先生;
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圣平先生、路清先生及张睿佳先生.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