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4-17 |
30 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项目建设期为
12 个月.
(二)拟设立新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3,6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暂定).
6、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
农林废弃物处理.
7、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公司或联合控股子公司全部以货币出资 3,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以上内容最终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三、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万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树俭;
法定地址,江西省上 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董事会已对万年县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 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 财务信息.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 68,070 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 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 万年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万年县投资建设一座规模为
500 吨/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含配套飞灰固化块填埋场).乙方拥有垃圾焚烧发电 厂(含配套飞灰固化填埋场)的所有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鉴 于乙方在环保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上的丰富经验,万年县内其它固废、污水等 相关环保项目开展对外合作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特许经营权: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独占性的处理万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 农林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 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自商业运营日起 算.
(四)项目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工程 建设期为
12 个月.
(五)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 务, 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 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六)项目扩建: 如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垃圾处理 的需要,乙方有权决定扩建本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七)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 义务;
注册资本,3,600 万元.
(八)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 管;
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 手续;
负责场地的土地征用、地上物拆迁和土地平整,并负责用地红线外基础设 施投资建设.
(九)乙方主要权利义务: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独家拥有本项目 特许经营权;
在满足万年县垃圾处理需求后,乙方可根据本项目需要,自行接收 处理万年县域外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