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04-20 |
3、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10 名董事中,除第三大股东中国石油集团下属公司 提名
2 名董事外,其他主要股东均仅提名
1 名董事,且对照《公司章程》 ,本公 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的情况;
4、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公司各主要股东所持
2 股份表决权均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 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 情况;
5、公司高管人员,均通过市场机制聘任,无股东单位委派高管情况.且于 公司经营决策上,各主要股东均无法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产生单方面重大影响, 公司决策能够保持独立性;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本公司不存在 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因此,根据《公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本公司已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3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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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锦州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锦州港 )委托,就认定锦州港目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锦州港已向本所做出承诺, 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并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材料为是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锦州港或者其他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州港确认其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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