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04-26

(一)组织制定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 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 入廊工作. 国土、交通、水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 项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每五年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管廊 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单位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征求各管线单位意 市政府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5 见,各管线单位积极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近期建设情况,统一协调,与各市 政工程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 置、竖向控制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在交通流量较大和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 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 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三)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建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管廊;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条件区域,可适当为海绵城市、人防建设等其他特殊需 求预留空间容量. 第十一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配 套建设管廊. 第十二条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设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 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管 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设计方案应充 分征求管线单位意见. 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或利用河道、堤防设施、人防工程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或民防部 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有关管线 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 市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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