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4-26 |
6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落实管廊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 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三十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运营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 档案馆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管廊运营单位应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书 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十八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 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工 作.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 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管廊的运营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 廊运营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 第二十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由管廊产权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和运营单 位协商确定.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物价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 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管廊运营初 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
(二)做好运营管理策划,编制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手册,编制日常巡检计划、专项检修 计划和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开展巡检、检测、保养及维修;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 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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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各级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账、工程技术档案、维护 和巡检记录以及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 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 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编制入廊管线的维护计划,定期对入廊管线进行巡检,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 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 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三)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线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 并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对报废的管线进行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