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4-26 |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 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运营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管线单位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 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运营单 位应及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 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 全.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廊实施安全保护管理,保护区内有工程建设项目时,应依照相关规 定向城市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按照综合管廊施工保护方案开展相关施工作业.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市政府文件
8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存档,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 变更情况应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立即 停工,并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由管廊运营单位派人到 场.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综合管廊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制止.造成损害的,管廊运营单位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 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 安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9 关于表彰2017年度征兵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连政发〔201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高校: 2017年,我市征兵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宣传、公安、卫生、教育、交通、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提升兵员质量为重点,精心组织、严格 把关,圆满完成了省政府、省军区赋予的征兵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经市政府和警备区研究,决定对市公安局等26个先进单位和宋骁等43名先进个人予以 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征兵工作中取得更好成绩,各县区、各单 位和征兵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增强责任意识和国防观念,认真履职尽责,把征兵工作作为 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规定,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 实调动适龄公民特别是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为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一流军队作出新 的贡献. 附件:连云港市2017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警备区 2018年8月14日 市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