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04-28 |
4 年的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 券存续期后
3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 利息.
七、发行价格: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 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 , 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九、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4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
十、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
一、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者 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
二、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 业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 记载. 十
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 投资者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 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
23 亿元;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
2 亿元. 通过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 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 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 开发行部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 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网上发行规模预设为 0.5 亿元,协议发行规模预 设为 1.5 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与协议发行情 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采取双向回拨机制. 十
四、发行范围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投资者须持 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 并须在开户证券营业部存有足额保证金. 十
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2 月2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
六、计息期限:自2009 年2月27 日至
2016 年2月26 日止,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09 年2月27 日至
2013 年2月26 日止. 十
七、债权登记日:参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现行规定,2015 年,本期债券 的债权登记日为当年付息日前第
2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