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4-29 |
本公司已同意向中国一拖购买土 地及建筑物I 「资产转让协议II」 中国一拖与一拖柴油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 日的资产转让协议,,
一拖柴油机已同意向中国一 拖购买土地及建筑物II 「该等资产转让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I、资产转让协议II及增资协议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此词汇相同的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宝桥融资」 或 「独立财务顾问」 宝桥融资有限公司,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就有 关该等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发牌,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从事第1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的持牌法团 ― iii ― 释义「增资协议」 本公司、中国一拖、一拖柴油机及自然人投资者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的增资协议,,
中国一 拖拟通过向一拖燃油喷射注入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 日评估值约人民币26,000,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30,940,000 元) 的土地及建筑物III,以获得一拖燃油喷射经中国一 拖注资扩大后18.184%的股权 「本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编号:0038)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此词汇相同的涵义 「控股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此词汇相同的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内资股」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并由中国公民及或於中 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人民币认购之普通股,已全部配发 及发行并已悉数缴足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该等股份以港元进行认购及交易,全部均在联交所上市 「独立董事委员会」 董事会独立委员会,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 (即陈秀山 先生、罗锡文先生、洪暹国先生及张秋生先生) 组成 ― iv ― 释义「独立股东」 除中国一拖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独立第三方」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土地及建筑物I」 与位於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总土地面积约515,127.30平方米的三宗土地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於其 上总建筑面积约48,210.12平方米的某些建筑物 「土地及建筑物II」 与位於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总土地面积约59,811.40平方米的土地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於其上总建 筑面积约208.82平方米的一栋建筑物 「土地及建筑物III」 与位於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总土地面积约33,056.20平方米的土地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於其上总建 筑面积约1,909.88平方米的一栋建筑物 「该等土地及建筑物」 土地及建筑物I、土地及建筑物II以及土地及建筑物III 「最后可行日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所 载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自然人投资者」 一拖燃油喷射的七名自然人投资者,即郝建国、赵中海、 阳湘苏、朱宝玉、关军、张延庆及李少峰,彼等均为独 立第三方,於最后可行日期合共持有一拖燃油喷射3.38% 的股权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此词汇相同的涵义,适用於交易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v ― 释义「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东」 股份的注册持有人 「股份」 内资股及H股 「国机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 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为本公司的 最终控制人及中国一拖的控股股东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43,910,000 股或52.48%具有投票权的股份 「一拖柴油机」 一拖 (洛阳) 柴油机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的中外合资企 业及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一拖燃油喷射」 一拖 (洛阳) 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平方米」 平方米 「%」 百分比 就本通函而言,所使用 (如适用) 之汇率,即人民币1.00元兑换为港币1.19元,仅作说明用途, 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曾经可以或现时可以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 仅供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