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5-07 |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合规总监、 总法律顾问、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开拓、发展和繁荣中国证券事业,扩展 资金融通渠道,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公司目标:业 务多元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经营国际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
证券 承销业务 (限承销国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
证券投资咨询;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
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 或者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 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公司可以 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50,0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50,000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当时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等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 (股) 比例 (%)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393,913,526 30.9759
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82,615,836 10.7248
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48,017,453 9.9559
6 4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34,267,399 9.6504
5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72,048,515 8.2677
6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47,965,110 7.7326
7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47,618,708 3.2804
8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43,786,827 3.1953
9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35,000,000 3.0000
10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33,461,673 2.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