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7-05-07

11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13,274,321 2.5172

12 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84,023,685 1.8672

13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 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54,348,010 1.2077

14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52,921,227 1.1760

15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5,345,980 1.0077

16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5,345,980 1.0077

17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9,693,538 0.4376

18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净资产折股 18,912,999 0.4203

19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 公司 净资产折股 14,510,688 0.3225

20 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7,255,454 0.1612

21 江苏金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627,616 0.0806

22 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045,455 0.0455 合计4, 500, 000,

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 716276.88 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 544372.312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171904.568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认可的币种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 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认可的币种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 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 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 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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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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