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5-07 |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 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
8 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 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