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5-07 |
说明:
一、依鹑诩喽焦芾砦被嶂谢窆
105 年8月29 日金管证投字第
1050035426 号函办理.
二、本基金增发美元计价受益权单位之首次销售日定为
105 年8月31 日.
三、依鸸芑
103 年3月4日金管证投字第
1030006568 号函之规定,修正本基金证券投资 信托契约第
14 条投资基本方针之内容,於修正内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故 谨订於
105 年10 月14 日起生效.
四、除前述
二、三外,依净鹬と蹲市磐衅踉嫉
35 条规定,本次修正事项,除法律或 金管会之命令另有规定或受益人会议另有决议外,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五、本基金信托契约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后条文修订前条文说明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经理公司) ,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外发 行受益凭证,募集富邦全球不动产证券 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与台 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保管机构) ,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 问法及其他中华民国有关法令之规定, 本於信托关系以经理公司为委托人、基 金保管机构为受托人订立本证券投资信 托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以规经理 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及本基金受益凭证 持有人(以下简称受益人)间之权利义 务.经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机构自本契约 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为本契约当事人.除 经理公司拒绝申购人之申购外,申购人 自申购并缴足全部价金之日起,成为本 契约当事人.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经理公司) ,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发行 受益凭证,募集富邦全球不动产证券投 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与台新 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保管机构) ,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 法及其他中华民国有关法令之规定,本 於信托关系以经理公司为委托人、基金 保管机构为受托人订立本证券投资信托 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以规经理公 司、基金保管机构及本基金受益凭证持 有人(以下简称受益人)间之权利义务. 经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机构自本契约签订 并生效之日起为本契约当事人.除经理 公司拒绝申购人之申购外,申购人自申 购并缴足全部价金之日起,成为本契约 当事人. 配合海外股 票型基金契 约本(仅适 用於含新台 币多币别基 金)修订,下同. 第一条定义 第一条定义 本契约所使用名词之定义如下: 本契约所使用名词之定义如下:
一、金管会: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金管会: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 员会. -2- 修订后条文修订前条文说明
二、本基金:指为本基金受益人之权益, 依本契约所设立之富邦全球不动产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二、本基金:指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约所设立之富邦全球不动产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三、~
四、(略)
三、~
四、(略)
五、国外受托保管机构:指依其与基金 保管机构间委托保管契约暨本基金 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法令规定 , 受 基金保管机构复委托 , 保管本基金存 放於国外资产之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