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5-07 |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或应监事会的要求向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及履行情况、公司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期内投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为报告人,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因故不 能报告工作时,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公司股份.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