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7-05-20 |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4.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述第(3)项规 定处理.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 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2-4 1.公司该年度和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经公司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2-5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