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05-22 |
倘 阁下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 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编号:0694) 持续关连交易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本通函第1至25页载列本公司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第26至27页载列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本通函 第28至58页载列独立财务顾问百德能证券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建议的函件. 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将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北京首都机场 本公司办公楼212室举行,有关通知载於本通函.倘 阁下合资格并拟出席上述任何会议,请依 照回条上所印指示填妥回条并尽快交回,并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 (星期五) 前交 回.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请按照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上所印指示填妥并尽 快交回表格.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会议或其任 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 目录―i―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6 百德能证券函件
28 附录一 ― 一般资料
59 附录二 ― 被提名董事简历
64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65 释义―ii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函内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飞行区资产」 指 第三期项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於跑道,滑行道 (包括快 速滑行道) ,U型滑行道,南北灯光站,消防设施,围界, 隔离变压站,跑道中线灯,停止灯,低压变电站,UP电源,柴油发电机组,调光器,配电箱等 「资产转让协议」 指 母公司与本公司就本公司向母公司收购第三期标的资产而 订立的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的资产转让协议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航空安保公司」 指 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母公司持有其95%的股份权益 「北京机场」 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广告公司」 指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广告业务,於收购协议完成后将成为 母公司之子公司 「北京博维航空设施 指 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候机楼、站坪及货运设备操作运 行和维护保养、为车辆 (包括站坪车辆) 提供维护保养、空 港设备开发制造、安装、维修、备件供应及技术谘询服务 等业务 释义―iii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假座中国北京首都机场本公司办公楼212室举行的临时股 东大会 「H股」 指 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目前在联交所上市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指 除母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为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所载 若干信息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综合服务承包协议」 指 本公司与物业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达成有关 物业公司在北京机场提供保洁及行李手推车管理服务的综 合服务承包协议 「母公司」 指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之企业,为本公 司控股股东 释义―iv ― 「第三期资产」 指 由母公司合法拥有并构成本公司根什眯 (经资 产转让补充协议所修订) 向母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包括 第三期项目的飞行区资产、三号航站楼及相关资产,机场 围内道路、捷运系统、商场面积及其他相关设备、机械 及设施等、三号航站楼及配套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期项目」 指 本公司营运北京首都机场现有设施的扩建工程,其中包括 建设三号航站楼、捷运系统、新机场跑道、飞行区、货物 处理区、支持运输系统、水力供应系统、电力供应系统及 燃气供应系统及经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设施,例如T3C (国际候机指廊) 及地面交通中心等 「百德能证券」 指 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根と捌诨跆趵褡冀械1 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 的持牌法团,就综合服务承包协议、航空安保服务采购协 议、动力能源服务供应协议及航站楼维修协议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动力能源公司」 指 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持有其80%股份之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v―「物业公司」 指 北京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零四年一月 五日在中国境内成立之企业,母公司持有其35%股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指 母公司与本公司就资产转让协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零八年 一月三十一日的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航空安保服务采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航空安保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达成 的航空安保服务采购协议 「动力能源服务供应协议」 指 本公司与动力能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达成 的动力能源服务供应协议 「一号航站楼」 指 一号旅客航站楼,为北京机场之组成部分 「二号航站楼」 指 二号旅客航站楼,为北京机场之组成部分 「三号航站楼」 指 三号旅客航站楼,为北京机场之组成部分 「航站楼维修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达成的航站楼维修协议 「港币」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注: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通函内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比率为:港币1.00元=人民币0.88元,此汇率仅 供参考之用. 董事会函件―1―(股份编号:0694) 执行董事: 注册地址: 王家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董志毅先生 北京首都机场 非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陈国兴先生 香港 高世清先生 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 赵Z璐女士 置地广场 告罗士打大厦9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邝志强先生 董安生先生 罗文钰先生 王晓龙先生 敬启者: 持续关连交易绪言 航站楼维修协议 董事会已知悉母公司将约於二零零九年年初收购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在完 成此收购后,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将成为母公司的子公司. 董事会函件―2―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航 站楼维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