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05-22 |
1 钱某遭受校园欺凌案.4 女职工赵某遭遇性骚扰案.6 怀孕女职工姜某调岗争议案.8 外来务工人员韩某劳动争议案.10 马某离婚后获拆迁补偿案.12 撤销养母刘某监护权案.14 王某遭遇家暴离婚案.16 尹某和石某离婚案.18 李某和张某离婚案.20
1 邹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4月至
2016 年12 月期间,邹某(男)作为王某(女)的家教老师, 利用给王某辅导功课之机, 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家中对未成年人王某进行猥亵, 并且强行发生性关系.2016 年12 月,王某要求其父在家中安装监控设施,监控 记录下王某被邹某猥亵的过程.2017 年1月6日,王某报警,邹某被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声称双方均为自愿.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 为构成强奸罪;
邹某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 罪.邹某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亦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家教老师,在 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 年人犯罪的意见》 的规定,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同时, 根据其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 次数、对象、手段及其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 康教育环境,法院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综上, 一审法院判决:邹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二年;
禁止被告人邹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邹某以量刑过 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
2 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 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 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 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 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