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05-22 |
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是发生在校园内的、涉及成年和未成年学 生的暴力犯罪案件.校园欺凌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等冲突,具有长期性、 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的特征.目前,校园欺凌是一个青少年成长过程中 都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由于校园欺凌行为和正常玩耍的边界模糊,学校、家庭和社会对于欺凌行为 缺乏早期教育和惩戒,往往使得未成年人小错酿成大错,最终承担严重的刑事责 任. 对此, 学校、 家庭均应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恶劣后果, 承担起保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职责. 虽然部分未成年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到刑事处罚,但应当通过民事法 律责任的承担予以必要的教育和警示,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在办案 中通过心理疏导、联系法律援助律师等方式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通 过出庭支持起诉,让他们切身感受法律的温暖和力量.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 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双向平等保护,最大限度地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 寓教于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抚慰工作,尽力消弥双方对立情绪,修复社会 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 女职工赵某遭遇性骚扰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女)入职 X 劳务服务公司后,被派遣到 Y 饮食公司(以下简称 Y 公司) 担任炊事员.工作期间,同班组的同事郑某(男)从后面摸其大腿,在食堂过道 相遇时手部碰到赵某胸部.赵某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三次要求 Y 公司进 行调班,不和郑某一同上晚班,但Y公司均未回应.
2015 年11 月17 日,赵某就郑某上述行为报警,此后赵某未再上班.2015 年11 月23 日,赵某以 Y 公司未能保障人身安全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5 年11 月25 日,Y 公司向赵某发出《责令上班通知书》.2015 年11 月29 日, Y 公司以赵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到岗,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委及
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未到岗的 原因是同事郑某的不当行为使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赵某三次要求 Y 公 司调班而未被准许.此外,赵某已于
2015 年11 月23 日申请仲裁,故Y公司于
2015 年11 月29 日以赵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 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女职工因性骚扰而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件.性骚扰是指违背 他人意愿, 以带暗示性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 引起被骚扰对象不适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加害者用肢体触碰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