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05-22 |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 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教师是履 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士,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对未成年人 学生承担教育、关护义务;
绝大多数未成年学生亦对教师存在 无条件 的信任 和依赖.性侵行为,不仅对正在成长期的孩子造成身体伤害,同时心理上的摧残 是更为残酷的现实.据调查,部分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仍无法摆脱阴影, 出现抑郁、焦虑、性取向变化、自残、自杀等现象.尤其当性侵行为的加害者是 职业教师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则不仅是身体上的痛楚,更会直接反作用于未
3 成年人性格、社交能力、信任关系、认知方式等成长因素的建立,其对被害人所 造成的心理上的阴影更可能会伴随终生.同时,由于被害群体是未成年人,身心 成长尚不完全、表述能力差、监护人法律意识淡漠等因素,使得性侵犯罪持续时 间长、报案率低、取证难度大. 因此,一旦发生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既要 依法严厉打击,更要切实加大预防力度,这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撑,也需要社 会力量的支持.本案对被告人进行从业禁止的措施,不仅是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 回归社会后行为的严格限制, 也是希望唤起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视, 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立体格局.
4 钱某遭受校园欺凌案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12 月6日至
2017 年1月5日,张某(男,已成年)与李某(男,
15 岁)、孙某(男,15 岁)在某学校内,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钱某(男,
15 岁) , 强迫钱某做值日, 为其三人洗衣服, 并对钱某实施灌酒、 侮辱人格等行为, 致钱某身体轻微伤.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张某及其父母积极赔偿钱某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钱某的谅解.法 院认定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李某、孙某因未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未受到刑事处罚.李某、孙某及其监护人也拒绝向被害人钱某赔礼 道歉和赔偿损失,他们的行为不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还给被害人钱某的身心造 成了极大伤害,导致其无法继续就学. 对此,检察院决定支持钱某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孙某 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鉴于钱某的家庭状况,检察院协调司法局帮助 钱某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李某、孙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钱某带来了巨大伤害,当庭悔过,并向钱某写了 道歉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李某及其监护人、孙某及 其监护人分别赔偿钱某精神抚慰金
2500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