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7-05-25

一、基本项目:提供乙方双向拨叫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长途电话、行动电话、影像电话(仅3G 提供).

二、加值项目:甲方得依系统供装情形及乙方终端设备,提供特别业务包括: z一{语音信箱:提供乙方来话留言、取话及转送留言等服务. z二{指定转接:乙方自行设定,将来话自动转接至预先指定之电话. z三{话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第三者之来话,并得多次任意选择与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z四{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时先保留原通信线路,再拨叫第三者,构成三户以上相 互通信. z五{简讯服务:乙方利用行动等终端设备,发送或接收简短讯息. z六{加值服务:由甲方或甲方与其他资讯提供者合作提供语音、音乐、图铃、游戏、影视、生活资讯、电子 书、情报资讯、位址资讯、数洹⑽尴咄释方尤(简称行动上网)、电子商务等服务. z七{漫游电信服务:指甲方提供乙方於其他经营者之行动通信网路内通信之服务. 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提供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 甲方应提供行动上网室外涵盖资讯供乙方参考;

资讯如有变更,以甲方网页公告为准.涵盖资讯随用户端终端设备 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网卡等、上网地点及人数等因素而有差异时,应以实际通信涵盖依乙方使用地点之相关条件 为准.上网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机关公告之无线上网资料下载速率(注:下载速率以测

100 次之平均值),GSM GPRS 不小於 10kbps、WCDMA 3G 不小於 64kbps、WCDMA3.5G 不小於 300kbps. 第五条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务管理办法」,应提供乙方以指定选接或拨号选接方式选接任一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路业务 经营者所提供之国际网路通信服务.并提供乙方以拨号选接方式选接第二类电信事业所提供之国际网路通信服务. 甲方依 「号码可携服务管理办法」 之规定,乙方拟由甲方转换至其他行动经营者时,甲方应保留其原使用电话号码, 不得拒绝. 甲方为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得依「号码可携服务管理办法」将必要之乙方资料提供予其他行动经营者、第二类电信事 业及集中式资料库管理者. 第六条 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费用. 乙方申请行动上网(无线网际网路接取)服务前,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应提供试用服务,适用之服务地区为甲方经主管 机关核定之营业区域,试用期间最长以七日(168 小时),每一证号以提供试用一次为限.乙方申请行动上网服务优 惠方案者,如拟提前终止合约时,则甲方得收回终端设备补贴款. 甲方须经乙方同意后,始得开通行动上网服务.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每一行动电话门号,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商号申请为限,并应堤钚慈兜 三代行动通信/行动宽频业务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 业机构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并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对:

一、自然人:身分证明文件z本国人国民身分证或护照(外国人护照或外侨永久居留证)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证明 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z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法人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z二{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国民身分证、护照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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