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5-25 |
三、无法依前两款规定提供双证件者,关於其身分证明文件,於其他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甲方应於申请文件中揭露已绑定之终端设备相关识别资讯(如型号、序号或 IMEI 等). 第七条之一 乙方依第七条申请本业务服务之资料已登载於甲方之系统资料档者,乙方得以电话、网路或其他类似方式申请 变更本业务服务契约为甲方之行动宽频业务服务契约. 甲方之行动电话业务用户,得以电话、网路或其他类似方式申请变更为甲方之本业务服务契约. 自然人申请预付卡服务,适用前二项规定. 第八条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申请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并检附足以识别法定代理关系之 文件,其同意书并应载明乙方如有积欠甲方费用时,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者, 甲方应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应检附前揭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 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行动电话预付卡门号者,以五个门号为限,并应至甲方门市办理. 第十一条 乙方使用本业务通信服务 , 因第三十四条情事遭甲方暂停其使用或终止租用者 , 再向甲方申请本业务通信服务时, 甲方得限制其申请通信服务之门号数量及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拒绝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通信服务,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经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
二、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或地址不实.
三、预付卡门号申请数量逾第十条之限制,其超过部分.
四、其他依法规或依本契约规定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前项甲方拒绝其申请租用本业务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诉.甲方应於申诉后六日内将处理结果 通知乙方.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时,应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应临柜办理外,得以电话或网站申请,甲方得询问其个人 资料,确认无误后为之. 第十四条 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甲 方得暂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后再予恢复通信. 前项暂停通信期间以六个月为限,逾期未办理恢复通信服务者,甲方得迳行终止租用. 第十五条 乙方欲申请暂停通信或办理恢复通信服务时,得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 前项暂停通信期间以六个月为限,逾期未办理恢复通信服务者,甲方得迳行终止租用. 前项暂停通信期限双方另有合意者,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於变更姓名、名称、代表人(或负责人)、电信使用单位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七条 乙方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业务时,如因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第十八条 乙方办理退租时,退租原使用门号保留予第三人使用,应办理门号一退一租,乙方原使用门号之退租行为则为契 约终止,应依本契约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之相关规定办理;
新客户续用原使用门号则为新申装用户,应依 本契约
第二章及
第四章之规定办理,缴纳相关费用,并遵守本契约之一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