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05-25 |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告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於媒体、电子网站及甲方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资费调整时亦同. 第二十条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本业务通信服务门号月租费,另按通信时间、通信次数或传输量计收通信费.乙方租用本业 务期间申租及退租当月未满一个月,应按日收费,其日租费以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但其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 而终止者,其月租费以一个月计算.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暂停通信,其暂停通信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但暂停通信应缴付月租费之期间,最 长以三个月为限. 乙方申请暂停通信期间,应按甲方所订最低月租费缴纳,缴付期间最长以三个月为限.缴付期间及费用双方另有 合意者,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办理申请租用本业务通信服务时,甲方得要求缴纳保证金,作为其依本契约规定应付一切费用之担保.本 契约终止时,甲方得以此项保证金充抵乙方积欠之各项费用;
如有余额,甲方应於次月出帐日起十日内无息退 还,乙方如有使用国际漫游服务者,最迟应於四十五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甲方(移出经营者)依号码可携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得向携码乙方酌收号码可携性服务移转作业费用. 该费用不得高於主管机关公告之金额.实际金额及收费方式,请洽甲方或网站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终端设备(手机及用户识别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应负责缴付本契约约 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费用时,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后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或以返还溢缴金额等方式退还予乙方.如乙 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之通信服务时,其溢 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后仍有余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申诉者外,应依甲方寄发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