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5-30 |
代驾服务费 标准是通过 APP 出行平台公布的, 而王 某和黄某均无议价权, 王某仅以付出的 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故信息公司对王某 在从事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当承担经营主体的替代责任. 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涉 APP 出行 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来看, 涉 诉案件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已 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 的诉求金额来看, 平台司机负主要 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 每 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
38 万 余元,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 较大人身、 财产损失的案件. 通过对涉诉案件的分析、 研讨, 海淀法院法官发现, 目前涉 APP 出 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 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 实践中 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平台 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 而对 于顺风车以及传统出租车注册于 APP 出行平台从事客运活动等情 形, 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规 则比较容易形成共识. 针对平台网约车及代驾业务, 涉诉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几个问 题: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 的关系问题;
二是平台公司的责任 承担规则问题;
三是网约车的商业 三者险理赔问题;
四是平台公司采 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 问题;
五是线上、 线下司机 (或车辆) 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 我国保险业的日渐完善, 在机动车 侵权领域, 保险机制已经成为损害 救济及风险转移的最佳选择, 平台 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 承运人责 任险、 承运集团责任险、 代驾责任险 等多个险种, 达到转移自身风险的 效果, 故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 应 当倡导保险先行的理念, 尽量通过 保险机制解决各方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 海淀法院法官 经调研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 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 互联网+出行 新业态改变了传统 的用工模式, 在现阶段尚无明确的 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 考虑到劳动保障、 工伤认定等多层 次复杂因素, 目前不宜将平台公司 与注册司机的关系直接认定为传统 的劳动关系, 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 一种新型用工关系, 二者的关系在 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 指示, 提供劳务服务, 从而获取一定 的报酬, 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 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 责任保险+平台赔付 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针对目前 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 应当 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 不足的部分 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或连带责任, 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 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在诉讼中, 应 当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 经 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 保险公司可 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 任.鉴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推 进, 预计政策过渡期的问题不会长 期困扰审判实践, 不宜因此而突破 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原则. 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 式的, 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 担.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 派遣、 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 但 出行业务系以平台的名义进行, 平 台公司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 更 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 订单分配模 式、 利益分享比例、 补贴发放规则等 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 出行业 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源于人民群众 对某个 APP 出行平台的信任或偏 好, 故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 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人 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 任. 五是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 (或 者车辆) 不一致的,相应责任仍应 由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管理办法 已明确要求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 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 一致性,故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 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 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 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 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 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 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 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 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 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公司对 外承担责任. 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 从北 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由东向西行 驶, 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 此时, 自 行车骑行人秦某由东向西行驶经过廖某 车辆右侧时, 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 发生碰撞, 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廖某负全部 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 要求廖某、 廖某车辆 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 乘车人 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 廖某 认可其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 辆, 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 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