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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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温瓯三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 梅屿村高桐路

5 2号房屋 (产权 人: 王舟明, 所有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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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9 9 , 建筑面积:

2 7

4 .

7 2 平方米) 的转让 过户手续与抵押登记手续.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应诉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 举证期限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 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温州飞伦鞋业有 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孙飞冬) 原告温州市迦南鞋材有 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飞伦 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判令被告偿付货 款389336元2011年 4月29日 上午9时00分三溪法庭第一审判庭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开庭 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应诉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三十日. 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谢玉花 原告姚国道诉被告谢玉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 告借款五万元 ! #$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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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溪法庭第一审判庭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 ! $$ 温瓯商初字第 ! 号案件, 因当事人洪海云、 温州海翔环境治理工程有 限公司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 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 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洪海云、 温州海翔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卢建平诉被告洪海云、 温州海翔 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判令 $、被告洪海云偿还原告欠款 !() 万元及利息损失 (自! $ 年&

月$( 日起按月利率 $*)+计算至实 际履行之日止) ;

!、被告温州海翔环 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 !,$$ 年)月$, 日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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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本院第七审判庭裁定要点 瓯海法院公告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裁判文书.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裁定) ,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裁定 的为十日) 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鸿瑞 康鞋业有 限公司 原告温州宏 业精机有限 公司诉被告 温州鸿瑞康 鞋业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被告温州鸿瑞康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日内 支付原告温州宏业精机有限公司货款 !- 万元. 本案受理费 ),), 元, 公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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