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06-06 |
, 元, 合计 (,), 元, 由被告温 州鸿瑞康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 $,,
, 元已由原告垫付)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温瓯商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民事判决书 温州市金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程序向我局申请其 温州金属大厦建设工程项目总平 (方案) 审批, 该项目位 于龙湾城市中心区 ! # 地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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