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6-13 |
70 岁;
(四)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 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 相关. 第六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 户籍和身份限制, 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附件 1) 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附件 2) .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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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附件 3)一 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身份证或 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荣誉与 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 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 定) 、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 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 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
(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 申请截止日期为
2 月15 日、5 月15 日、8 月15 日、11 月15 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受理. 第九条 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填写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二) 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在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的 所在单 ―
7 ― 位推荐意见 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连同有关证明材 料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三)受理部门审核.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 回执(附件 4) ,并对申报人的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四)资格复核.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 于申请人的认定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及情况 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 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申 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六)审批和公示.市人才办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 用审查的认定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日;
(七)发证和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 为特色人才. 市人才办在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的 核准意见 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 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 色人才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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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
6 月份集中受理,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 会 ) 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 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评委会按 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
1 名;
由 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
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 名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