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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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 7788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实业 )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重庆实业向中住地产开发公司、 湖南华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湖南长沙一心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瀚海贸易有限公司发行 220,624,775 股普通股并购买上述特定对象持有的股权和债权资产之事宜(以下称 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或 本次交易 ),分别出具了:
1、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 律意见书》 (编号:2007FS0183-1,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 ) ;
2、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2007FS0183-5) ;
3、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 》 (编号:2007FS0183-6) ;
4、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 》 (编号:2007FS0183-7) ;
5、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四) 》 (编号:2007FS0183-9) ;
6、 《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 》 (编号:2007FS0183-10) .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经全部实施完毕,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向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大成律师事务所
3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释义与《法律 意见书》所使用之术语和释义相同,本所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之声明同样适 用于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取得如 下批准和核准:
(一) 重庆实业 1.2007 年9月28 日,重庆实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 ,并决议召开重庆实业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重庆实业关联董事赵如冰先生 和杨召文先生于本次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决. 重庆实业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07 年9月28 日, 重庆实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3.2007 年10 月29 日,重庆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