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7-06-16 |
3 C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华侨城」 指 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由华侨城股份全资拥有 「华侨城融资租赁」 指 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 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华侨城集团」 指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於中国成立之中国国有 企业) ,为华侨城股份之控股公司 「华侨城集团协议」 指 华侨城融资租赁与华侨城集团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 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 「华侨城股份」 指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 司,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侨城股份协议」 指 华侨城融资租赁与华侨城股份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 日订立之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 「Pacific Climax」 指Pacific Climax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并由香港华侨城全资 拥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C
4 C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本通函中,港元及美元金额均按以下基准兑换为人民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1.00港元兑人民币0.8945元以及1.00美元兑人民币6.937元,於二零一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1.00港元兑人民币0.83591元以及1.00美元兑人民币6.5342元,於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0港元兑人民币0.8762元以及1.00美元兑人民币6.8632元. 汇率 (倘适用) 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港元、美元或人民币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 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可进行兑换. C
5 C Overseas Chinese Town (Asia) Holdings Limited 华侨城( 亚洲)控 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66) 执行董事: 何海滨先生 (主席) 谢梅女士 (行政总裁) 林开桦先生 非执行董事: 张靖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鲁恭先生 黄慧玲女士 林诚光教授 注册办事处: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59楼 敬启者: 非常重大收购 及 持续关连交易: 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就向 华侨城集团及华侨城股份分别提供融资租赁及保理服务而订立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 议. C
6 C 本通函旨在 (其中包括) (i)向 阁下提供有关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融资租赁及保理框 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之意见及建议;
及(iii)铠盛致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函件,当中载有其就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及年度上限之意见. 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侨城融资 租赁(1)与华侨城集团订立华侨城集团协议及(2)与华侨城股份订立华侨城股份协议,,
华侨城融资租赁同意分别向华侨城集团及华侨城股份提供融资租赁及保理服务. 各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自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 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 华侨城集团协议 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订约方: (i) 华侨城融资租赁 (ii) 华侨城集团 (包括其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华侨城股份及其附属公司 除外) (2) 华侨城股份协议 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订约方: (i) 华侨城融资租赁 (ii) 华侨城股份 (包括其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