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6-2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北煤电集团")控股的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 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 定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 (不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 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2 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标准:公司在皖北煤电集团财务公司 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且不违背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第六条 皖北煤电集团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 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 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 各项业务.
(二)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 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应将货币资金存放于 财务公司.
3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 预案,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 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 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34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