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6-23 |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50%或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月平均存款余额超过公司全部存款的 7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4 管部门的行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九)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 公司有关部门及 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 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 失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 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