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6-24 |
(4)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歇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的;
(5)被执行人经营地域集中或系中小微企业的;
(6)被执行人未经清理已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其财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7)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
(8)被执行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9)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 化审理程序的;
(10)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
(11)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执转破 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简化程 序进行审理: (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
(3)涉及职工安置等复杂情形的;
(4)债务人资产难以变现且无法实物分配的;
(5)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审计的;
(6) 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或者可能存在多个衍生诉讼的;
(7)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
3、 执转破 案件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由受理法院依职权决 定. 但应在 执转破 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简化审理程序的相关事项, 并对破产参与人予以指引. 已按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 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理程 序的,应按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4、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 执转破 案件,应由执行法官以及破
4 产案件审理部门、执行裁判部门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负责对 执转 破 案件进行审查及审理.
三、 执转破 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
1、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应提前介入本院执行机构移送破产审 查案件的梳理与审查, 参与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备及财产变价等前 置性工作.符合移送条件并决定移送的,执行机构可不制作移送决定 及移送函,直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立案.但应将本院研究及决定移送 破产审查的过程性材料一并移送. 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 执行机构应在移送立案当日通知被 执行人,告知其如有异议,可按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本院 执 转破 案件审理部门提出.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可不必再 向其发出异议权利通知.
2、立案部门对本院执行机构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 备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以 破申 案 号登记立案后移送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进行审查.
3、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应在接收案件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裁定.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由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进行审查. 裁定受理的,应同时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送达债权人、债 务人及执行机构. 受理裁定作出后,审判团队应在
3 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立 案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信息网,以 破 案号 登记立案后移送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审理.
四、 执转破 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及债权申报
1、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裁定受理 执转破 案件的,应提前 通知司法技术部门通过随机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可以通
5 知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到场, 并进行同步录 音录像.被通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未按时到场的,不影响随机摇号工 作. 司法技术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