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6-24 |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人 指定工作.名册中已有个人管理人的,原则上应指定个人为管理人. 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直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管 理人确定后,应告知其本案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并给予相应指引.
2、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
5 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 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破产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 作.同时应明确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定期披露工作进展.无产可破 案件,可不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
3、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在破产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 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 还应载明适用简 化程序审理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及方式.
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
30 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 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债 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五、 执转破 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及变价
1、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
30 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及财产调查工 作.必要时,可申请调查令.
2、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 等财产的,应指引其提出申请,由审判团队中的执行法官通过 总对 总 点对点 系统进行查控.执行机构在移送前六个月内已进行查 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3、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
6 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上述报告虽然在移送破产审查后超过有效期, 但如该财产或其财 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 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 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 关费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 不受评 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4、执行机构原则上应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再将案件移送破产 审查.如破产程序中涉及财产变现的,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并 由审判团队中的执行法官负责实施.
5、破产财产可以实物分配,或者存有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权或者 债权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做变价 处理,依法直接予以分配.
6、 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要确定底价的, 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确定;
没有市场价,但可通过询价确定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 相关费用之外,应通过询价确定.
7、 执转破 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管理人申请,由审判 团队中的执行法官予以实施.
六、 执转破 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债权人 会议的,应减少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 责召集.
2、债权人会议及破产事项表决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 也可在破产信息网平台进行.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召开. 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已知债权
7 人.
4、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 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 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