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7-04 |
020713 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董事会对截至
2010 年6月30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具体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 保持其有效性是天晟新材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天晟新材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 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天晟新材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具体规范于截 至2010 年6月30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天晟新材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将本报告作为天晟新材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2010 年8月28 日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3-2-3-2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常州市天晟塑胶化工有限 公司成立于
1998 年7月,是由自然人股东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和法人股东常州市天宁区水 门经济发展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于1998 年7月27 日取得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40011034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60 万元.其中自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出资比例分别为 33.00%,合计 99.00%.
1998 年12 月,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60.60 万元增加到 500.00 万元,增资后,自然人吕泽 伟、孙剑、吴海宙出资比例各为 33.16%,合计 99.48%.
2000 年11 月和
2001 年6月28 日,公司先后吸收自然人徐奕、沈曦为公司股东,徐奕、 沈曦分别受让自然人股东吕泽伟、孙剑、吴海宙的 10%股权,注册资本不变,转让后吕泽 伟、孙剑、吴海宙、徐奕、沈曦
5 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26.50%、26.49%、26.49%、 10.00%、10.00%,合计 99.48%.
2003 年7月,法人股东常州市天宁区水门经济发展公司将持有 0.52%股权分别转让给吕 泽伟、孙剑、吴海宙,转让后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分别持股 26.67%、26.67%、26.66%,徐奕、沈曦各持股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