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7-07 |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于2011 年6月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执业许可证号: 31110000576909604P.负责人:郑英华 律师.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2)公司法律事务;
(3)诉讼和 仲裁法律事务.
(二)签字律师介绍 郑英华律师,男,本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1990年始从事律师业务,擅长 处理金融、证券以及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2011年6月转入本所执业. 杨佳维律师, 女, 本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同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曾为银行、大型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2013年8月转 入本所执业.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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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 实以及在此之前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专业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 对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及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性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查阅、验证的其他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 必要的询问和求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说明 或证明文件,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五)在前述核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以及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 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六)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 报,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