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7-11

(2) 截止经营权移交日目标公司帐列之除诉讼款及关联方代收款项外的未收回之应收账 款;

(3)目标公司与出让方及出让方之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

(4)于最后结算日已发生且受让方知悉的目标公司或然负债. 双方确定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作为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结算支付日, 受让方按照目标公司 上月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金额(交接日账面金额收回部分)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9. 于最后结算日2013年12月31日前,对于未收回且已按照合同约定以股权转让款抵扣的 目标公司应收款项,受让方应当及时通知出让方,出让方收到通知后根据需要可以以目标公司 名义追偿该部分债务, 受让方及目标公司应当在出让方提出要求后二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给予 配合及协助.或者出让方要求对目标公司该部分未收回的应收款的债权依法转让的,在接到出 让方要求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及目标公司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债权转让手 续,提供该部分应收款的相应债权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冲抵相应金额的股权转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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