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7-19

2 、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缓 刑考查工作. 一是要加强考查管理, 要制定并完 善考核制度, 将缓刑考查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使 派出所提高工作积极性, 增强缓刑考查力度. 二 是要完善工作制度. 如落实人员, 成立专门的缓 刑考查小组;

建立缓刑犯档案, 开展日常工作, 进 行动态管理;

组织经常性的检查评比等. 三是要 提高队伍素质. 如可以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 使 他们在正确理解缓刑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的基础 上自觉做好缓刑考查工作. 四是要积极依靠社会 力量, 充分发挥配合监督作用. 公安机关应该将 缓刑考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 抓, 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 积极调 动社会监督力量, 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 考查、 教育和管理, 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 者居住地的居委会、 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 联 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

3 、 要加强检察职能, 对缓刑执行实行全面、 有效的 监督.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应对 现有法律规定予以补充修改,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 发现有撤销缓刑条件的, 将由公安机关报请法院 撤销缓刑的规定改为由检察院统一向法院报送, 这样规定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 结果, 而且在实质上有利于对公安机关缓刑考查 的监督. 宋成元

2009 年3月17 日晚, 李某驾驶 自有马自达牌轿车到某市做生意, 当 行至某市郊区, 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 的王某撞倒至伤, 李某为逃避法律追 究, 将受伤的被害人王某抱至车上后 带离现场, 当行至一公园附近, 将被害 人王某弃于公园的草坪上.

4 小时后, 生命垂危的被害人王某被他人发现后 报警.

120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 经 检查, 发现被害人王某已死亡, 经法医 鉴定, 被害人王某系在强大外力作用 下摔跌头部蜘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 裂伤而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 判处李某

15 年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赔 偿31 万元. 因被告人李某家庭困难, 无力全额赔付, 仅赔

5 万元, 由此引发 了关于李某车辆交强险能否赔偿的问 题. 对本案中涉及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 被告人李某的抛弃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 对受害人王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应由被告人李某全部承担, 被告人李 某肇事车辆所入的交强险作为合同的 一种, 因投保人李某的违法行为属严 重违约, 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交强 险的赔付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 人李某的抛弃致受害人王某死亡即故 意杀人行为与被告人李某的交通肇事 行为是导致受害人王某死亡的两个行 为,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 害人王某受伤, 符合被告人李某与保 险人签订的交强险赔付的约定, 而李 某在此种情况下临时起意, 将被害人 王某转移交通肇事事故现场, 抛弃于 公园草坪, 致受害人王某没有及时得 到救治而死亡, 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予 刑事处罚. 同时, 故意杀人作为一个刑 事附带民事侵权行为, 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 赔偿. 而交强险是一个国家强制的合约行为, 当 合约行为条件成就时, 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应当按 规定赔偿,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交强险设立的最终 目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 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 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主要目的在 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 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 利、 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与商业险不同, 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本 案中, 被告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 临时起意转移并抛弃受害人王某, 致王某死亡, 其故意杀人行为若成 为交强险免赔的违约理由, 而被告 人李某又没有完全赔偿能力, 在整 个过程中毫无过错的受害人王某就 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交强险也 就丧失了以法律强制形式确立的社 会意义. 受害人王某相对于被告人 李某的逃逸、 抛弃行为均是加重了 对其伤害, 对于被害人王某来讲是 偶然的、 不可预料和不可克服的, 因此, 依据交强险设立的功能、 目的, 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理由二: 被告人李某的交通肇 事行为与其故意杀人行为是两个完 全独立的行为, 首先, 从完成时间上 看, 是有准确时间分界点的两个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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