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7-07-23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中国上海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楼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香港 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委托,作为上海永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久公司 或 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永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 法律文件进行了核 查,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永久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路集团 )及上海轻 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轻工控股 )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保证其向本所提 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保荐意见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材 料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保证, 与永久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 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久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久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永久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沪经企(93)332 号文和上海市外国投资 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3)第1180 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994 年7月《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

17 号]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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