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07-23 |
019026 号(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住所为: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康士路
17 号273 室;
法定代表人为顾觉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565.9400 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 车(含燃气助力车)、特种车辆和与自行车相关的配套产品、保龄设备、棋牌设 备、聚氨酯材料、手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产品制造和销售;
技术咨询,投资兴 办企业,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永久公司已通过
2004 年度年检.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永久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永久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永久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予终止的情形,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中路集团的主体资格 中路集团为永久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其非流通股合计 143,640,000 股, 占永久公司总股本的 54.07%. 中路集团现持有注册号为
310000200026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 上海市南汇县康杉路
888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荣,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00 元,经营范围为高科技项目开发,信息与生物技术,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投资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文化传播,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中路集团已通过
2004 年度年 检.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中路集团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终 止的情形,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轻工控股的主体资格 轻工控股现持有永久公司非流通股合计 26,569,430 股,占永久股份总股本 的10.00%.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轻工控股现持有注册号为
310000100409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 肇嘉浜路
376 号,法定代表人为吕永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653,300,000 元, 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经营方式为开发、投资、销售、设计、制造,经营范围为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国内贸 易(除专项规定).轻工控股已通过
2004 年度年检.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轻工控股为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终止的 情形,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 根据永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以下简称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为:
1、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为所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 A 股流通股股东支付 对价,A 股流通股股东每持
10 股A股获付
5 股.
2、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