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7-07-28

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 代理付款人 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 代理其 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 绝付款: ( 一)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的持票人;

( 二) 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三) 对明知有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 出于恶意取 得票据的持票人;

( 四) 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 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五)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的持 票人;

( 六)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 七) 符合《 票据法》 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 一) 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 二) 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 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 逃匿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可以 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 拒绝证明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 被拒绝承兑、 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 二) 拒绝承兑、 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三) 拒绝承兑、 付款的时间;

( 四) 拒绝承兑人、 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 ( 一) 所退票据的种类;

( 二) 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三) 退票时间;

( 四) 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 一) 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 付款人死亡证明;

( 二) 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 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 三) 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 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 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 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 的, 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 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 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 一)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 二)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 ( 三)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 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 证明, 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 可以向其 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 金额和费用: ( 一)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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