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8-16 |
3、至估价时点,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委 托方提供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212.64 平方米, 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恩施市江山测绘队
2017 年4月24 日出具的《房产 分户图》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209.97 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房产分户图》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 一致,本次估价报告中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依据委托放提供的《房产分户 图》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由于专业的限制未进行再次测量和复核.本次 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权属资料中记载内容为准,相关权属资料如下: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S1305056;
②《房产分户图》 (恩施市江山测绘队
2017 年4月24 日出具) .
4、本次估价报告中的自扩建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 场勘查测量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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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价的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的价值时点为
2017 年8月29 日,与现场查勘日期一 致.
2、本次报告生效后,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如使用本报告估价结果的时间与报告的价值时点相差
6 个月 或以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用此结果给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司法拍卖目的下参考使用.如果改变估价 目的或用于其他用途对报告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或因委托方使用 不当引起的不良后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4、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是此次估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该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由委托方负责,估价机构及估价师不承担任何责任.估价人 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实地勘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 性承担责任.
5、本报告在估价过程中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范围界定为:商品房买 卖合同范围内的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和自扩建房屋及室内装修.
6、本次估价对象登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 房屋登记设计用途为公寓.本次评估以产权人能够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及 使用年限持续使用作为评估结果的前提条件.
7、未来市场变化风险、短期变现强制处分、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预 见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值均会产生一定影响,本报告结论未考虑上述风 险,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结果时应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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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报告估价结果的计算以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和估价报告 对估价对象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为依据进行,若估价对象状况或估价报告 中对估价对象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变化,估价结果应做相应调整.
9、本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但未经我公司允许, 本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对外公开发表.
10、本公司对估价结果有最终解释权.
8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单位名称: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估价机构
1、机构名称: 恩施州振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柳建华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号:鄂建房估证字第
38 号
4、办公地址:恩施市航空路
23 号A幢807 室
5、联系
电话: 0718-8277006
18986861788
三、估价对象概况
(一)个别因素分析
1、估价对象范围 本次估价对象为苏玲、刘运华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 村现代家居城第 C 区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