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9-27 |
亦有学者认为, 性自主利益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 对性骚扰和性犯罪予以法律规制 的中心价值就是保护性自主利益的权利本身[10](P99-133) ;
另有学者认为, 性自主利益可通过一般人 格权予以保护[11] (P81) . 司法实践中, 性自主利益法律保护路径可见表 1. 表1性自主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 编号 案件 案由 判决 保护模式
1 宋某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 年朝民 初字第
28258 号民事判决书) 沈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宋某 恋爱, 并发生性关系. 贞操权法无明定,对其保护于法无 据. 不保护
2 郭某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 朝民初 字第
03240 号民事判决书) 曹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郭某 恋爱, 致其怀孕. 曹某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应承 担侵权责任. 人格权路径
3 冯某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韶 中法民一终字第
1166 号民事判决书) 林某与精神障碍者冯某发生 数次性关系. 受害人身心健康受损, 应予以赔偿. 身体健康权路径
4 江某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 沪一 中民一 [民] 终字第
2315 号民事判决书) 江某隐瞒已婚事实,追求彭 某, 并发生性关系. 江某对彭某的心理造成伤害,侵犯 了彭某的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路径 由表
1 可见, 保护模式一, 法官认为性自主利益立法阙如, 无保护之必要;
保护模式二, 法官认为性 自主利益是人格权的内涵体现;
保护模式
三、 保护模式四亦在人格权下进行保护, 但更进一步明确为应 通过身体健康权保护或一般人格权保护.基于此, 有必要澄清性自主利益是否由民法保护以及其应然 的保护路径.长期以来, 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 因受权利有名化的影响,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诉诸法律时, 需证明自己何种权利遭受损害, 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例如模式一即因性自主利益法无明定而不予保 护.此外, 为保持侵权法的开放性, 全面保护民事主体之权益, 利益亦在侵权法的射程之内.但在司法实 ・
146 ・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
1 期 践中, 民事主体常通过 造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导致权利泛化.由此应构建确定的、 有效的遴选机制, 并 通过司法补足开放立法带来的不足.故法官在对性自主利益进行保护时, 应加强理论论证, 以避免严谨 的法律推理沦为臆造的游戏. 侵害性自主利益行为多发, 应强化法律保护.在生活中, 多见于性骚扰、 欺诈、 诱惑侵害性自主利益 者.据调查, 在1000 份问卷的统计中, 遇到过性骚扰的人数总共达到
391 人[12](P26) .据 女童保护 组织 不完全统计, 2013-2015 年间全国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共
968 起, 受害儿童达
1790 名[13], 而 此仅为冰山一角.据该组织调查,
2016 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 1.21 起, 同比增长近三成[14].通过 对上述侵害性自主利益案件数量的统计可见, 性自主利益受侵害情形十分常见.为应对该社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