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7-10-04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 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 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

5 不具有学籍;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 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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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 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 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 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 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或不通过,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7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 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 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一、 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 由研究所批准, 报国科大备案.

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 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 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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