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10-04 |
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 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所初审后, 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一、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二、 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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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 、委托培养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 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 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 关规定进行:
一、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 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 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四、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 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 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 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
9 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 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 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 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 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 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
10 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 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学生因病休学 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 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